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6
六、其他事項:
(一)公告機構應依據「公共危險物品試驗方法及判定基準」辦理試驗及
      判定。
(二)公告機構如申請文件虛偽不實;出具不實判定報告或於公告有效期
      間喪失原審查合格之條件,經查明屬實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資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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