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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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方式
(一)資格審查:
      1.由本部(消防署)進行資格審查(申請機構資格審查表如附件六
        ),資格審查合格者,進行現地審查。
      2.申請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資格審查;事後發現者,解除
        或終止行政委託契約:
     (1)不符合本要點規定情節重大。
     (2)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申請。
     (3)影響公正審查之違法行為。
     (4)申請文件未依式填寫完整或未提出,經通知補正而逾期未補正
          。
(二)現地審查:
      1.由本部(消防署)延聘學者、專家及相關業務人員組成審查小組
        ,至申請機構對其所提之檢驗作業計畫書及設施進行審查。
      2.現地審查時間本部將另行通知申請機構。
      3.本部相關業務人員依據檢驗作業計畫書,擬具初審意見供審查小
        組參考,擬具初審意見期間若對檢驗作業計畫書有不清楚之處,
        得請申請機構提出說明。
      4.於本部指定之時間,由申請機構自行準備相關器具進行十五分鐘
        之簡報,本部不另行準備器具:
     (1)未進行簡報者,不予審查。
     (2)簡報內容以檢驗作業計畫書內容為範圍,不得更改內容。申請
          機構亦不得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
     (3)申請機構應由代表人或由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之代理人(執行
          業務相關人員為限)出席,參與人數以不超過五人為限(含設
          備操作人員)。
     (4)簡報完畢後,至預定執行檢驗處所進行審查(不列入簡報時間
          )。
     (5)上開審查完畢後,由審查委員進行詢問及答詢,答詢時間十分
          鐘(採統問統答,委員詢問時間不計),必要時主席得酌予延
          長。
(三)審查項目、標準及方式:
      1.審查項目、標準及配分詳如附件七申請機構現地審查表。
      2.審查結果總平均分數在七十分以上為及格,認可為爆竹煙火認可
        專業機構且得受託辦理一般爆竹煙火認可作業。總平均分數未滿
        七十分者為不及格,不認可為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
(四)審查結果:本部將以書面通知申請機構審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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