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降低住宅火災致人命傷亡,協助直轄市、 縣(市)政府推動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設置,保護民眾生命安全,並 執行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相關規定,特訂定本作業 原則。
訂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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