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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原則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低收入戶、弱勢族
    群居住場所、鐵皮屋、老舊建築物、木造建築物、狹小巷弄地區建築
    物、住宅式宮廟、資源回收用途之住宅、居家曾發生火災事故者等高
    危險群場所或其他符合消防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住宅場所設置住宅用
    火災警報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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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06
補助對象及範圍。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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