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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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作業原則經費核撥規定如下:
(一)本作業原則補助經費性質為補助款,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程
      序及補助額度納入預算辦理,並應專款專用。其有未完成預算程序
      之情事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
      府補助辦法規定或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檢附核銷相關
      資料(含招標文件【含簽】、契約書、驗收紀錄【驗收文件】、發
      票或收據影本、領據、納入預算證明及相關歲入、歲出預算書影本
      ,涉預算增減並附追加減預算書影本),報本部辦理經費核銷請款
      。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2/11/06
經費核撥相關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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