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作業原則經費核撥規定如下:
(一)本作業原則補助經費性質為補助款,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程
序及補助額度納入預算辦理,並應專款專用。其有未完成預算程序
之情事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
府補助辦法規定或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檢附核銷相關
資料(含招標文件【含簽】、契約書、驗收紀錄【驗收文件】、發
票或收據影本、領據、納入預算證明及相關歲入、歲出預算書影本
,涉預算增減並附追加減預算書影本),報本部辦理經費核銷請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