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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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總期程自一百零三年起至一百零四年,辦理內容如下:
(一)一百零三年:進行第二階段建置地區緊急、災害通報專用無線電系
      統規劃(含頻率規劃、中繼臺選點規劃)設計暨建置初期作業。
(二)一百零四年:進行第二階段建置地區緊急、災害通報專用無線電系
      統建置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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