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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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原則補助經費由本部消防署年度消防救災業務獎補助費項下支應,
    其經費補助原則,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
    按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如下:
(一)第二級:補助百分之六十。
(二)第三級:補助百分之七十。
(三)第四級:補助百分之八十。
(四)第五級:補助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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