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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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請領補助款之核銷方式及應檢附文件規定如下:
(一)採購設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政
      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委由協力機構代辦,所購設備並應納
      入財產保管。
(二)一百零三年:
      1.第一期款:完成建置案發包作業後,並附納入預算或墊付款證明
        資料正本、歲入及歲出預算明細表影本、契約影本、分期付款表
        及領款收據到部,先行撥付核定經費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款:完成整體規劃及站臺勘選後,並附相關計畫書、分期
        付款表及領款收據,再行撥付核定經費百分之三十。
      3.第三期款:完成細部設計報告後,並附相關計畫書、分期付款表
        及領款收據,再行撥付核定經費百分之三十。
      4.第四期款:開始全案建置作業,並附相關施工證明、分期付款表
        、領款收據及執行進度表,再行撥付核定經費百分之十。
      5.規劃案及建置案承包商不同者,請領第一期款及第四期款時須分
        別檢附規劃契約影本及建置契約影本。
(三)一百零四年:
      1.第一期款:完成建置驗收後,並附納入預算或墊付款證明資料正
        本、歲入及歲出預算明細表影本、契約影本、完工照片、驗收紀
        錄等相關文件、分期付款表、領款收據及執行進度表,先行撥付
        核定經費百分之五十。
      2.第二期款:完成建置案結案後,並附領款收據、完工照片、原始
        憑證影本、採購設備結算明細表(如附件一)及分期付款表,再
        行撥付核定經費百分之五十。
顯示立法理由
104/09/01
一、為辦理核銷所需,爰於第三款第一目增列驗收紀錄等相關文件。
二、考量受補助單位無法於本部核發補助款前先行墊付相關款項,爰刪除第三款第二
    目「付款」二字。
三、附件一未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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