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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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負責本平臺維運管理,確保媒體管道正常,並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
      關(構)或民間團體辦理。
(二)辦理相關推廣作為,擴大媒體管道介接,並宣傳使用。
(三)應於訊息網站提供 Web/Widget 、Email/RSS 及行動化應用軟體(
      App) 訂閱、下載及使用安裝說明等,以利機關及民眾使用。
(四)本平臺應保存所有帳號之操作行為,並由管理機關及使用機關負責
      紀錄查詢作業,保存資料應包括使用者帳號、登入及登出時間、訊
      息發布時間區段、訊息標題、訊息全文、媒體管道、發布對象或清
      單、附檔(包括系統自動轉檔)、訊息發送代碼、發布行政區域或
      區域範圍、訊息發送成功或失敗、接收狀態等。
(五)負責中央三級以上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等使用機關權限之
      審核。
(六)每年應辦理教育訓練及演練。
(七)負責本平臺功能增修調整及新增媒體擴充。
(八)至少每年辦理一次檢討會議,檢討媒體管道介接、提升本平臺效益
      及營運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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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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