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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原則補助經費,由消防署年度消防救災業務獎補助費項下支應,依
    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按財力級次給予不同
    補助比率:
(一)第一級:補助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級:補助百分之四十。
(三)第三級:補助百分之五十。
(四)第四級:補助百分之六十。
(五)第五級:補助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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