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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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核撥規定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程序及補助額度納入預算辦理,並應專
      款專用。其有未完成預算程序之情事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
      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或各級地方政府墊付
      款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檢附核銷相關
      資料(含機關收據、納入預算證明正本、相關歲入及歲出預算明細
      表影本、契約書、驗收紀錄、發票或收據影本)及填報經費支出明
      細表,報消防署辦理經費核銷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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