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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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作業分工規定如下:
(一)消防署:
      1.分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額度。
      2.受理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經費申請案,依各機關申請補助
        案所載救護車配置需求數量及迫切性(如附件一),核定補助額
        度。
      3.審查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需購充救護車數量及配置狀況,並
        辦理補助經費核銷工作。
      4.成立評比小組辦理計畫審查及評比,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參與。
      5.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於消防署網站公布管考結果,並得作為增加
        或減少對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後年度計畫型補助款補助
        額度之參據。
(二)受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1.補助預算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算內。
      2.辦理救護車採購招標。
      3.辦理績效:於計畫執行結束三個月內,提報執行成果檢討分析報
        告,包含需求規劃、救護車採購、配發、訓練及使用等情形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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