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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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申請捐助財團法人對於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捐助申請者,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受捐助財團法人辦理採購涉及政府採購法規定之適用時,應依政府
      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捐助財團法人之會計作業,應參照政府會計有關規定辦理;其支
      出原始憑證應準用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同一案件由二個
      以上機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捐助金額。
(四)受捐助財團法人領受捐助款後,應存入專戶儲存。由專戶存款孳息
      ,用途僅辦理第三點事項,不得抵用或移用。
(五)受捐助財團法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受捐助財團法人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以前辦理經費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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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8/20
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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