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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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督導及考核程序如下:
(一)本署得隨時派員實地抽查及了解受捐助財團法人辦理情形,並得由
      相關業務單位組成督導考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以抽查方式考核實
      際執行情形,考核衡量基準如附表。
(二)本署考核捐助款之運用,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捐助用途支用、虛
      報、浮報或考核總分未達七十分等情事者,除應追繳原捐助之經費
      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捐助財團法人,停止捐助一年至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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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8/20
督導及考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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