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作業原則補助經費,由消防署年度消防救災業務獎補助費項下支應 ,補助比率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規定如下,其餘經費由 直轄市、縣(市)依比率自行籌措: (一)第一級:補助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級:補助百分之四十。 (三)第三級:補助百分之五十。 (四)第四級:補助百分之六十。 (五)第五級:補助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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