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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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作業原則補助經費,由消防署年度消防救災業務獎補助費項下支應
    ,補助比率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規定如下,其餘經費由
    直轄市、縣(市)依比率自行籌措:
(一)第一級:補助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級:補助百分之四十。
(三)第三級:補助百分之五十。
(四)第四級:補助百分之六十。
(五)第五級:補助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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