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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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業分工:
(一)消防署:
      1.分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額度。
      2.受理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補助申請案,依各機關申請補助
        火災搶救、危害性化學品災害搶救與個人用防護裝備器材等之必
        要性,核定補助額度,並辦理補助經費核銷工作。
      3.審查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效益評估表(如附表一)及
        採購執行計畫,並將審查結果(如附表二)函復直轄市、縣(市
        )政府賡續辦理相關採購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如有不可
        抗力因素無法依限提報,經函報消防署同意者,得予延長。
      4.將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情形納入次年度消防機關業務評鑑
        項目。
      5.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於消防署網站公布管考結果,並得作為增加
        或減少對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後年度計畫型補助款補助
        額度之參據。
(二)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
      1.補助預算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算。
      2.規劃辦理個人用救命器、熱顯像儀、空氣呼吸器、鈦合金三連梯
        (關東梯)、五用氣體偵測警報器、A 級防護衣、除污帳棚、化
        災處理車隨車裝備器材、水上救援個人裝備、潛水裝備、救生艇
        等十一項裝備器材採購。
      3.研提裝備器材效益評估表、採購執行計畫,函報消防署同意後辦
        理。
      4.完成相關採購資料函報消防署。
      5.完成該年度購置裝備器材後續保養執行計畫(含維修、汰換補充
        )、教育訓練計畫、相關憑證等資料,函報消防署辦理核銷、撥
        款事宜。
      6.於執行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研提執行成果檢討分析報告予消
        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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