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經費核撥: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程序及補助額度納入預算辦理,並應專
款專用。如有未完成預算程序之情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或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
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各執行年度(一百零五年至一百零八年
)九月三十日前,檢附當年度購置裝備器材後續保養維護執行計畫
(含保養、維修、汰換補充)、教育訓練計畫、核銷相關資料(含
機關收據、納入預算證明正本、相關歲入及歲出預算明細表影本、
契約書、驗收紀錄、發票或收據影本),並填報經費執行概況表(
如附表三)等,函報消防署辦理經費核銷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