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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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管考機制:
(一)計畫執行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月填寫執行進度管制表
      (如附表四),並於次月五日前函報消防署。
(二)為瞭解及督導補助經費實際運用情形,消防署必要時得依直轄市、
      縣(市)政府陳報資料,不定時派員實地督導。
(三)每月執行進度有落後情形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說明落後原
      因,並提具解決對策;有連續落後情形者,消防署得不定期或視需
      要召開會議檢討執行成效,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說明,並適時
      公布辦理情形。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有未依規定編列預算或執行績效不佳情形者
      ,消防署得縮減或取消補助,由原直轄市、縣(市)政府自籌經費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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