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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本計畫採購之裝備與器材之後續保管、維修、汰換補充或屆期更新
    等管理規劃及相關教育訓練等事宜,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消
    防署「消防車輛裝備器材管理維護作業規範」等相關規定辦理,並自
    行編列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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