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 (104/11/02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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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活動安全工作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活動時間、地點、內容及組織方式。
  (二)活動場所地理環境、建築結構與面積(附現場平面圖),可容納
        人數及活動預計參與或聚集人數。
  (三)安全工作人員數量、任務分配及識別標誌。
  (四)活動場所建築安全、消防安全措施。
  (五)臨時搭建設施、建築(構造)物之設計、施工及安全措施。
  (六)出入與救護動線、救護站、緊急疏散通道、廣播、照明(夜間)
        、滅火、無障礙設施等設施、設備設置情況和標誌。
  (七)車輛停放、疏導措施。
  (八)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
  (九)緊急應變計畫。
  (十)其他有關安全管理工作事項。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4/11/02
明定活動安全工作計畫之內容。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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