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 (104/11/02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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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經報備或許可之活動,主辦者依活動性質須依規定另行申請許可者
      ,例如道路使用許可、臨時建築(構造)物許可、施放爆竹煙火許
      可、明火表演許可等,應依各該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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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11/02
明定大型群聚活動之管理係以整體安全規劃為對象,至相關法規規定之道路使用、臨
時建築物或構造物許可、燃放爆竹煙火、明火表演許可等,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
無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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