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經報備或許可之大型群聚活動,主辦者不得擅自變更活動之時間、 地點、內容或擴大舉辦規模。 主辦者變更大型群聚活動舉辦時間,報備者,應於原舉辦日期三日 前;許可者,應於原舉辦日期七日前,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 請變更,經同意方可變更。但因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如期舉 辦者,不受上開申請期限之限制。 主辦者變更大型群聚活動之地點、內容或擴大聚辦規模者,應依本 要點重新報備或申請許可。
明定大型群聚活動辦理變更之條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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