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 (104/11/02 公發布)
17
十七、經報備或許可之大型群聚活動,主辦者不得擅自變更活動之時間、
      地點、內容或擴大舉辦規模。
      主辦者變更大型群聚活動舉辦時間,報備者,應於原舉辦日期三日
      前;許可者,應於原舉辦日期七日前,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
      請變更,經同意方可變更。但因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如期舉
      辦者,不受上開申請期限之限制。
      主辦者變更大型群聚活動之地點、內容或擴大聚辦規模者,應依本
      要點重新報備或申請許可。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4/11/02
明定大型群聚活動辦理變更之條件及程序。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