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 (104/11/02 公發布)
18
十八、變更、取消已向社會公布之大型群聚活動時,主辦者得透過報紙、
      電視、廣播、網路等方式予以公告,並處理善後工作。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4/11/02
明定大型群聚活動變更或取消時,得透過各種管道通知參與人員。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