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 (104/11/02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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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私立學校辦理之大型
    群聚活動。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照本要點規定,依轄區緊急應變能力及活
    動特性,訂定自治法規管理大型群聚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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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11/02
第一項明定本要點之適用範圍;第二項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民間組織辦理大
型群聚活動,得訂定自治法規管理之。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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