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 (104/11/02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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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及公私立各級學校辦理之大型
        群聚活動,不須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報備及申請許可。但應依本
        要點相關規定,由主辦機關(構)、學校負責活動安全,並會同
        相關機關執行相關安全事項。
        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及公私立各級學校之上級機關,應會同相關機
        關訂定督導考核之機制,確保活動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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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11/02
明定政府機關(構)辦理大型群聚活動時,免辦理報備或申請許可,應由主辦者依本
要點辦理並負所有安全責任。另公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公私立各級學校之上級機關,
應負有監督之責任。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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