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 (104/11/02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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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型群聚活動之主辦者應執行下列安全管理事項:
(一)選擇安全之場地及器材。
(二)制定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員職責,及參與人員之安全宣導教育,
      並落實執行。
(三)依活動需要,配置或協調派駐保全、警察、消防、醫療救護或其他
      安全工作人員。
(四)確保臨時搭建之設施、建築(構造)物之安全。
(五)規劃活動場所交通、容納人數、劃定區域、出入、疏散、救援等動
      線,並予以標示與管制。
(六)落實醫療救護、滅火、緊急疏散等救援措施,並組織工作人員與演
      練。
(七)其他有關安全工作事項。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4/11/02
一、明訂安全管理事項。
二、主辦者辦理活動應充分考量各安全事項,包括選擇場地、使用器材、律定工作人
    員職責與教育訓練、配置安全之人力、確保臨時建築物等之安全、交通與疏散順
    暢、醫療救護及緊急應變等事項。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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