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 (104/11/02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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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第五點第一款及第四款選擇安全之場地與器材,及搭建臨時設施、
    建築(構造)物,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活動場所為室內者宜寬敞,並應為合法建築物且依法辦理或設置相
      關安全設備及設施。
(二)活動場所為室外者宜空曠,並應選擇安全無虞之處所(例如於海上
      或靠近水邊,應有救生員、救生圈或救生艇等救生裝備;活動海域
      內之水母、油漬等可能產生危害之生物或物品應清除完畢)。
(三)使用合法器材,必要時應進行實地安全測試,發電機及空飄氣球等
      大型器材、裝備及設施應固定,並避免使用易致災害之物品(例如
      氫氣氣球等)。
(四)搭蓋臨時性設施、建築(構造)物者,應依建築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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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11/02
一、明定第五點第一款及第四款場地、器材、臨時建築等之安全細項。
二、依場所為室內、室外明定應考量之安全因素,避免推擠或人員受傷;使用器材應
    合法,且大型器材應予以固定,避免傷害民眾;至搭蓋之臨時建築物、構造物,
    應符合建築相關規定,確保結構安全,避免倒塌。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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