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依第五點第五款規劃交通、出入及疏散動線,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考量對附近交通之衝擊程度、規劃交通管制措施、行人安全、公 車行駛路線、停車及載送參加人員之輸運能量、宣傳措施。 (二)應事先履勘場地,依現場實際狀況規劃人員出入動線,以明顯指標 或標記清楚標示動線方向及主要出入口,必要時應派專人引導。 (三)規劃安全空間、緊急疏散路線、避難處所及救護車進出動線,事先 製作緊急疏散等指示,標示於明顯適當位置,指定專人於緊急時管 制、引導及疏散。 (四)活動場所出入動線、緊急疏散路線及救護車進出動線事先告知所有 參與活動人員,並於活動場所明顯處所設置大型看板、電視或螢幕 宣導及標明之。 (五)活動場所收容之人數,應符合容留人數管制、建築物防火避難綜合 檢討報告書或性能設計計畫書等相關規定;法令未規定者,應依現 場出入口大小、人員出入動線、活動空間、安全空間、緊急疏散路 線及避難處所等因素,規劃安全之人數。容留人數管制適用之建議 如附件一。
一、明定第五點第五款交通、出入及疏散動線之安全細項。 二、辦理活動應考量附近交通衝擊,維持車輛、行人安全;妥善規劃活動空間,對緊 急疏散路線、避難處所、救護車路線等應特別標示與宣導,必要時,指定專人予 以管制、引導及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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