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 (104/11/02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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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第五點第五款規劃交通、出入及疏散動線,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考量對附近交通之衝擊程度、規劃交通管制措施、行人安全、公
      車行駛路線、停車及載送參加人員之輸運能量、宣傳措施。
(二)應事先履勘場地,依現場實際狀況規劃人員出入動線,以明顯指標
      或標記清楚標示動線方向及主要出入口,必要時應派專人引導。
(三)規劃安全空間、緊急疏散路線、避難處所及救護車進出動線,事先
      製作緊急疏散等指示,標示於明顯適當位置,指定專人於緊急時管
      制、引導及疏散。
(四)活動場所出入動線、緊急疏散路線及救護車進出動線事先告知所有
      參與活動人員,並於活動場所明顯處所設置大型看板、電視或螢幕
      宣導及標明之。
(五)活動場所收容之人數,應符合容留人數管制、建築物防火避難綜合
      檢討報告書或性能設計計畫書等相關規定;法令未規定者,應依現
      場出入口大小、人員出入動線、活動空間、安全空間、緊急疏散路
      線及避難處所等因素,規劃安全之人數。容留人數管制適用之建議
      如附件一。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4/11/02
一、明定第五點第五款交通、出入及疏散動線之安全細項。
二、辦理活動應考量附近交通衝擊,維持車輛、行人安全;妥善規劃活動空間,對緊
    急疏散路線、避難處所、救護車路線等應特別標示與宣導,必要時,指定專人予
    以管制、引導及疏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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