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 (104/11/02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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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第五點第六款落實醫療救護、滅火、緊急疏散等救援措施,並組織
    工作人員與演練,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針對活動性質及場地特性,事先就活動可能發生之災害或意外事故
      等原因,研訂相關緊急應變計畫,內容如下:
      1.工作人員編組:依活動規模,得參考事故現場指揮體系(Incid-
        ent Command System, ICS) 將工作人員編組成指揮、作業、計
        畫、後勤、財務或行政等小組(各編組之任務內容得參考內政部
        消防署全球資訊網防救災數位學習網)。
      2.活動前實地模擬演練發生火災及其他災害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
        及避難引導等。
      3.活動現場之用火及用電監督管理。
      4.防止縱火及恐怖活動措施。
      5.活動場所之位置圖、疏散(避難)路線圖及平面圖。
      6.其他有關安全防護必要之事項。
(二)視活動性質及場地特性,選定適當、安全、通風且陰涼處(室內或
      具遮棚處)設置醫護站,並有清楚標示及指示牌。
(三)應規劃緊急醫療救護事宜。並得向轄區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救護支援
      ,支援所需經費由主辦者負擔。
(四)活動現場之救護站應配置救護人員、救護車、救護機動車及自動體
      外心臟去顫器(AED) ,救護站之配置數量與地點,以事故發生後
      四分鐘至六分鐘內,救護人員、救護設備得以抵達或投入事故現場
      處理為原則;如有重大傷病患者,主辦單位應通知當地消防機關之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119) 。
(五)活動現場有大量傷病患發生時,主辦者應立即通知當地消防機關之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119) ,並副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依大量傷
      病患救護辦法及作業程序施行緊急救護。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4/11/02
一、明定第五點第六款醫療救護、滅火及疏散之安全細項。
二、針對活動性質與場地特性,參酌美國事故現場指揮體系(Incident Command Sy-
    stem, ICS) 規劃可能災害之緊急應變計畫,組織編組、人員、任務並辦理演練
    ;另規劃緊急救護事宜,設置救護站、醫療救護人員及劃定救護車進出動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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