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 (104/11/02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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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第五點第七款所定其他有關安全工作事項如下:
(一)活動主題或內容有多數兒童、年長者、身心障礙者參與時,應強化
      下列事項:
      1.無障礙設施、輔助器具(輪椅、助行器等)、流動廁所、防滑地
        磚、止滑墊、扶手及安全護欄等。
      2.遇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優先對兒童、年長者、身心障礙者等予
        以疏散。
(二)活動需要之安全管理人力、器材、裝備及相關設施之配置比例,應
      視場地特性、活動規模、性質及參與活動人數規模與男女比例,做
      適當及合理之規劃。
(三)活動主辦者應於活動前與轄區災害應變機關相互聯繫並建立緊急通
      報機制。
(四)活動現場餐飲之提供,應注意飲食衛生並符合食品衛生相關規定。
(五)活動前預知有颱風警報、豪雨特報或不適舉辦之天候,或活動進行
      時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得參酌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視情形順延或取消活動之進行。
(六)針對活動之內容及相關安全管理,應於活動前召集相關工作人員辦
      理講習,講解活動應注意事項及各種災害、緊急事故或突發狀況之
      應變及處置措施,並於活動前完成各項勘查、檢查、模擬、實地訓
      練及演練,以保障參與活動人員之安全。
(七)對參加活動者事前宣導安全訊息並公告周知,如管制飲酒、禁止攜
      帶危險(爆裂)物品等,必要時於出入口實施安全檢查,強化服務
      人員之人群管理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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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11/02
明定第五點第七款其他安全管理細項。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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