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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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火宣導組織編制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得視勤務需要,設防
      火宣導大(總)隊、中隊及分隊,其內部管理事項,由消防局會同
      防火宣導組織定之。(編組得參考附表)
(二)以每一行政區(鄉、鎮、市、區)成立一分隊為原則,若行政區人
      口數超過十萬人者可增設隊數,或依轄區特性自行調整行政區之隊
      數以符合實際需求。每隊人數以二十人至四十五人為度,人數不足
      時得數行政區合併為一隊。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4/11/11
一、組織之編制。
二、考量「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規定申請登錄之資格需達成
    員二十人以上之團體,因此,防火宣導組織每隊人數以二十人至四十五人為度。
    以每一行政區(鄉、鎮、市、區)成立一分隊為原則,惟部分鄉鎮區幅員廣大,
    亦可依轄區特性調整隊數以符合實際需求。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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