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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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火宣導組織之新進成員,除顧問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設籍、工作或就學於該直轄市、縣(市)。
(三)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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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11/11
組織新進成員之條件。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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