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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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防火宣導組織成員之訓練分為基本訓練、專長訓練、常年訓練及其他
    訓練,由消防局(或授權所屬機關單位)辦理,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除基本訓練課程由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消防署)訂定之外,其餘
    訓練課程由消防局(或授權所屬機關單位)自行訂定。
(一)基本訓練:新進人員施以十二小時以上之訓練。
(二)專長訓練:於基本訓練結束後,依轄區特性,施以六小時以上之訓
      練。
(三)常年訓練:全年訓練時數應達二十四小時以上。
(四)其他訓練:視協助推展消防業務及各項講習、宣導工作需要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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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11/11
組織成員之訓練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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