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9
九、防火宣導組織成員參加訓練及服勤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參加訓練及服勤時,應穿著規定服裝,佩戴齊全。但情況急迫者,
      不在此限。有關服勤時數與服勤裝備,由消防局自定之。
(二)執行宣導工作時應配掛證件(證件由消防局製發),且至少應二人
      共同執行,其中一人可為消防人員。
(三)執行宣導工作不得有收取酬勞或藉機推銷商品、消防器材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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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11/11
組織成員之服勤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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