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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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署長兼
    任,副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署各單位一級主
    管及經署長圈選之科長以上人員或學者專家派(聘)兼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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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9/05
一、因應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改造及配合實務運作,刪除內部單位名稱,以概括性文字
    替代,其餘科長以上人員及學者專家之派兼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性別比例酌作文字修正。
110/06/21
一、為提升對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之重視,並對消防人員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所可
    能引起之身體及健康危害,提供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建言,爰增置學者專家或
    本署各單位科長以上人員之名額,修正第一項序文委員人數為二十一人至二十七
    人。
二、第二項未修正。
108/07/26
為配合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於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修正,將本署教育訓練組與
訓練中心整併,爰刪除現行規定第一項第八款。其餘款次配合調整。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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