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
三、本署同仁使用電子郵件之規定如下:
(一)機密級與密級資料或文件,應避免以電子郵件傳送,
(二)對來路不明之電子郵件,不得隨意打開以免啟動惡意執行檔,使網
      路系統遭到破壞。 
(三)嚴禁使用電子郵件傳送具威脅、猥褻、毀謗、涉及人身攻擊、侵犯
      他人隱私之言論。
(四)使用電子郵件傳送資料不得侵害智慧財產權,帳號使用人應自行負
      擔相關風險與責任。
(五)禁止利用本署網路收送耗用大量傳輸頻寬及儲存空間之非公務性資
      料,影響本署網路系統之正常運作。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