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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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火災案件搶救出勤紀錄表
一、轄區分隊受理火災案件出勤返隊後,應填具「火災案件搶救出勤紀錄
    表」(如附表)。
二、本表共兩聯,採一勤一表且由實際出勤人員依項次完全填具,經中(
    分)隊長、大隊長(隊長)審核簽章確認所載事項,作為火災判斷之
    依據,其中第一聯分隊自行留存,第二聯送局(隊)本部備查,直轄
    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及各港務消防隊得依火災統計需要增列紀錄
    項目並自訂操作方式;惟本表係初報,最終火災判定、財物損失、起
    火原因判定等仍需由局(隊)本部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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