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填寫作業原則
一、火災之定義
違反人的意思或縱火而有滅火必要的燃燒現象。
說明:
(一)違反人的意思:
係指過失或通稱之失火現象,以一般人為準,對其行為應注意能注
意而不注意(過失),其結果導致意外之燃燒現象發生或擴大,或
者因某種原因產生燃燒現象,而違反社會常理上之公共利益,明顯
與眾人之意思不符者。
(二)有滅火必要的燃燒現象:
1.不以失火者或縱火者本人之主觀認定為依據,也不以實際有無滅
火動作來認定。
2.依社會常理之客觀判斷,不以燃燒物之經濟價值為判斷依據,而
以產生公共危險或可能產生公共危險加以認定,或由消防人員客
觀判斷其是否有滅火之必要。
3.有無延燒之危險:必須基於社會大眾上一般的認知,客觀判斷其
是否會產生公共危險的燃燒擴大情形。
二、火災之認定
以「火災案件判斷流程圖」(如附圖)為準,凡消防單位接獲報案出
動(若係火災後再接獲報案前往現場仍屬之),依照流程圖加以判斷
是否為火災案件。
說明:
(一)未達現場即歸隊:
火警出動途中,因民眾通知火災已自行撲滅或其他原因,而經救災
救護指揮中心或指揮官判斷不必至現場處理,可直接歸隊而未到達
現場處理之火警案件,即不屬於火災。若指派任一分隊或車組前往
察看,仍以到達現場論之。
(二)到達現場後:
1.有滅火動作:到達現場後不論是民眾或消防單位,有進行滅火動
作者(並非一定是到達現場當時,到達現場之前為之仍屬之)皆
屬於火災。
(1)射水,使用滅火設備。
例:燒垃圾(或雜草),據報後到達現場以消防車放水撲滅。
例:建築工地燃燒廢棄樣品屋或模板,據報後到達現場以消防
車放水撲滅。
(2)移置、移除燃燒物或可燃物。
例:家中煤油爐不慎起火,將煤油爐移置至戶外以防止擴大延
燒。
例:燒雜物堆,為防止其擴大延燒,將未燃燒之物移開。
(3)回燒、開防火巷。
例:山林火災,採回燒法或開防火巷。
(4)關閉瓦斯、電源。
例:電線走火,為防止擴大緊急關閉電源。
例:家庭煮菜燒焦,消防單位進入後關閉瓦斯。
(5)腳踩、衣服拍打。
(6)其他滅火方式。
例:山林火災,以樹枝拍打滅火或以其他滅火工具滅火。
2.沒滅火動作:到達現場後,未進行滅火動作,有下列情況:
(1)已自行熄滅或燒光:若有損失傷亡,則屬於火災。
例:路邊燒垃圾,消防單位到達現場後,其已自行熄滅或燒光
,未進行任何滅火動作,則不屬於火災。
例:汽車火警遭縱火或其他原因起火,消防單位到達現場後,
其已自行熄滅或燒光,未進行任何滅火動作,其有明顯之
財物損失,屬於火災。
例:午後雷雨,路旁電線桿變壓器電線走火,到達現場後已熄
滅,未進行滅火動作,因有損失(電壓器),屬於火災。
例:殺人後於空地上焚屍,消防單位到達現場後,其已自行熄
滅,沒滅火動作,因初步未能認定其是為死後燃燒,應視
為有傷亡,屬於火災。
(2)在旁警戒:若消防單位認為其有延燒之可能,但並未進行滅火
動作,僅在旁警戒。
例:燒甘蔗園,消防單位到達後,因面積廣闊,並未滅火,僅
於旁邊警戒,待其燒完,因有財物損失,屬於火災。
例:燒垃圾或雜草,消防單位到達後,因面積廣闊,並未滅火
,僅於旁邊警戒,待其燒完,因沒有財物損失,不屬於火
災。
(3)逕行歸隊:若消防單位認為其不會有任何危險,未進行滅火而
直接歸隊。
例:路旁燒垃圾(雜草),消防單位到達後,認為其不會有任
何危險,未進行滅火而直接歸隊,不屬於火災。
3.爆炸:因瞬間燃燒或化學反應產生爆炸者。
因本身燃燒或化學反應而引起爆炸者,如瓦斯漏氣爆炸、危險物
品、爆竹煙火爆炸等,但若其未造成傷亡及損失且未引起火災,
則不屬於火災。但若係物理性爆炸,因未有燃燒現象者則不屬於
火災認定範圍(如鍋爐壓力過大爆炸),不論其是否造成人員傷
亡及財物損失,皆不屬於火災。
例:使用瓦斯爐煮菜時,因窗戶吹進來的風將爐火吹熄,當再用
火柴重新點燃時,由於洩漏的瓦斯,造成瞬間的爆炸,但並
未燃及其他可燃物及造成其他損失,則不屬於火災。
例:開瓦斯自殺,點火後發生爆炸,造成受傷及房屋損害,屬於
火災。
4.謊報、誤報:到達現場後,若因誤報(如建築物警報設備誤動作
、發電機發動等)或謊報,則不屬於火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