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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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網站維運會議
(一)本會議設由本署資訊單位業管副署長或署長指定之副署長兼任,副
      召集人一人,由資通作業中心主管兼任,委員十二至十九員,由本
      署各單位暨所屬機構主管或副主管擔任。
(二)得併本署其他相關會議辦理,必要時由召集人隨時召開會議。
(三)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人員列席,會議作業
      經費,由本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四)若議題簡單且僅涉及部分單位,得由副召集人召集相關單位召開線
      上會議,將會議記錄提供前述單位表示意見後,彙整簽核,做成決
      議。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2/09/06
因應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組織改造,現行所屬機關基隆、臺中、高雄及花
蓮港務消防隊合併改制為所屬機構港務消防大隊,內部單位特種搜救隊亦改制為所屬
機構,並配合本署「三層新聞發言人及輿情處理作業規定」第一層發言人之規定修正
會議組成,爰第一款第一目酌作文字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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