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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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連結送水管應依左列規定設置
一、出水口須設於建築物第三層以上各層機梯間或緊急昇降機間等(含該
    處五公尺以內之場所)消防人員易於施行救火之位置,且各層任一點
    至出水口之水平距離平得超過五十公尺。
二、出水口應為雙口形,須接裝口徑六十三公厘快速接頭,距樓地板面之
    高度應在零點五至一點五公尺間,並設於厚度在一點六公厘以上之鋼
    板製箱內,箱身規格如附圖一,其箱面應標明「出水口」字樣,每字
    不得小於二十平方公分,但設於第十層以下之樓層,得用單口形。
三、送水口須設在消防車易於接近處,其數量不得少於立管數。
四、送水口應為雙口型,並接裝口徑六十三公厘陰式快速接頭,距基地地
    面之高度不得大於一公尺及小於零點五公尺,且應標明「連結送水管
    送水口」字樣。
五、送水口應在便於檢查確認處,裝設逆止閥及止水閥。
六、配管應依左列規定設置:
(一)配管應為專用,立管管徑不得小於一百公厘。
(二)配管需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六四四五號或四六二六號或具有同等以上
      強度、耐腐蝕性及耐熱性者。但其送水設計壓力逾每平方公分十公
      斤時,需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四六二六號管號 SCH  鑒十以上或具有
      同等以上強度、耐腐蝕性及耐熱性之配管。
(三)同一建築物內裝置二支以上立管時,立管應以口徑一百五十公厘以
      上之橫管連通。
(四)配管應能承受送水設計壓力一點五倍以上之水壓,且持續三十分鐘
      。但設有中繼幫浦時,幫浦二次側配管,應能承受幫浦關閉全揚程
      一點五倍以上之水壓。
七、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各層應於距出水口五公尺範圍內設置水帶箱,箱
    內需備有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長二十公尺水帶兩條以上,其高度
    、寬度及深度,分別為一千二百公厘、七百公厘及二百四十公厘以上
    ,箱面並標明「水帶箱」字樣,每字不得小於二十平方公分。
    前項水帶箱之材質應為鋼鐵板製,其厚度至少一點六公厘。
八、高層建築物連結送水管需採用濕式(平時管內充滿水)高度每超過六
    十公尺者依左列規定設置中繼續浦:
(一)中繼幫浦全揚程不得小於左列計算值:
      全揚程=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 配管摩擦損失水頭+ 落差+ 放水
      壓力
      H=Hl+H2+H3+60(m)
(二)連結送水管立管三支以下時,中繼幫浦出水量不得小於二千四百公
      升/分,每增加一支,出水量加八百公升/分,至五支為止。
(三)應於送水口附近設手動啟動裝置及紅色啟動表示燈。但設有能由防
      災中心遙控啟動且送水口與防災中心間設有通話連絡裝置者,不在
      此限。
(四)中繼幫浦應依國家標準第八九一九號規定設置控制盤、呼水裝置(
      灌水裝置)、水溫上升防止用排放裝置、水泵性能試驗裝置及啟動
      用水壓開關。
(五)中繼幫浦一次測應設出水口、止水閥及壓力調整閥,並附設旁通管
      ,二次測應設逆止閥、止水閥及送水口(或出水口),其配置參照
      圖二。
(六)屋頂水箱應有零點五噸以上容量,中繼水箱應具足供性能測試、配
      管充滿水(含中繼幫浦樓層以下之樓層)及送水時差所需水量,不
      得少於二點五噸。
(七)中繼幫浦進水側配管及出水側配管間,需設旁通管,並於旁通管設
      逆止閥。
(八)中繼幫浦之關閉全揚程與擇入揚程合計在一百七十公尺以上時,應
      增設幫浦使串聯運轉。
(九)中繼幫浦應接緊急電源。
九、設置中繼幫浦之機械室(或其附近)及連結送水管送水口處,應設有
    能與防災中心通話之連絡裝置。
十、設置中繼幫浦時,放水測試應從送水口以送水設計壓力送水,並以口
    徑二十一公厘瞄子在最頂層測試,其放水壓力不得小於每平方公分六
    公斤,放水量不得小於每分鐘六百公升,且送水設計壓力應依附圖三
    標明於送水口附近。
十一、在屋頂上適當位置應至少設置一處測試用出水口。
十二、送水設計壓力應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送水設計壓力不得小於左列計算值:
        送水設計壓力=配管摩擦損失水頭+ 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 落
        差(背壓)+ 放水壓力
        H=Hl+H2+H3+60(m)
  (二)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為每平方公分零點四公斤。
  (三)立管水量,最上層及其直上層間為一千二百公升/分,其他樓層
        為二千四百公升/分。
  (四)每一線瞄子支管之水量為六百公升/分
  (五)摩擦損失計算基準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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