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5
伍、左列場所不宜設置偵煙型探測器,應依附表一選擇設置之。
一、易生大量水氣之場所,如茶水間等。
二、會造成大量灰塵、粉末之場所。
三、會產生煙滯留現象之場所,如廚房等。
四、煙易大量流入之場所,如廚房之備餐間、餐廳客席部分等。
五、會散發腐蝕性氣體之場所,如蓄電池室等。
六、顯著高溫(攝氏五十度以上)之場所,如鍋爐房等。
七、會有多量排放廢氣滯留之場所,如停車場等。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