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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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高層建築物燃氣設備之瓦斯自動警報設備,應依左列規定:
一、裝設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之場所,應比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
    置標準第七十六條規定,劃定警報分區。
二、瓦斯漏氣探測器應依瓦斯特性,裝設於天花板或牆面等便於檢條處,
    並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瓦斯對空氣之比重未滿一時,應依左列規定
      1.應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以下簡稱燃燒器
        具等)水平距離八公尺以內。但天花板有淨高六十公分以上之樑
        或類似構造體時,應設於近燃燒器具等側。
      2.瓦斯燃燒器具室內之天花板附近設有吸氣口,且吸氣口與瓦斯燃
        燒器具等之間,天花板無淨高六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時
        ,應設於距吸氣口一點五公尺範圍內。
      3.裝置於天花板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
(二)瓦斯對空氣之比重大於一時,應依左列規定:
      1.應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四公尺以
        內。
      2.裝置於距樓地板面三十公分範圍內。
(三)水平距離之起算應依左列規定
      1.瓦斯燃燒器具為燃燒器中心點。
      2.瓦斯龍頭為該瓦斯龍頭中心點。
      3.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為面向室內牆壁處之瓦斯配管中心處。
三、瓦斯漏氣受信總機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設於防災中心。
(二)須具有指示瓦斯漏氣發生之警報分區
(三)設於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之瓦斯探測器,其警報分區應個別設置。
(四)操作開關距樓地板面之高度,須在零點八公尺(座式操作者為零點
      六公尺)與一點五公尺之間。
(五)主音響裝置之音色及音壓應有別於其他警報音響。
(六)一棟建築物內有二台以上瓦斯漏氣受信總機時,設受信總機處,應
      設有能相互通話聯絡之設備。
四、瓦斯漏氣之警報設備應依左列規定裝置:
(一)瓦斯漏氣表示燈應依左列規定,但在僅一警報分區,且僅一居室時
      ,得免設之。
      1.設有瓦斯探測器之居室面向通路時,應設於該面向通路部分之出
        入口附近。
      2.距樓地板面之高度,應在四點五公尺以下。
      3.其亮度必須在表示燈前方三公尺處能明確識別,並於附近標明「
        瓦斯漏氣表示燈」字樣。
(二)瓦斯探測器所能探測瓦斯漏氣之區域內,該探測器動作時,該區域
      內之探測區域警報裝置應能發出警報音響,其音量在距一公尺處應
      有七十分貝以上。但探測器具有發出警報功能,日蔎於機械室等常
      時無人場所及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者,不在此限。
五、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之配線除依室內線路裝置規則外,應依左列規
    定:
(一)電源回路導線間及導線與大地間之絕緣電阻值,應以宜流五百伏特
      額定絕緣電阻計測定,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下者,應在零點
      一兆歐姆以上,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者,應在零點二兆歐姆
      以上。瓦斯探測器回路導線間及導線與大地間之絕緣電阻值,應以
      直流五百伏特額定絕緣電阻計測定,每報分區應在零點一兆歐姆以
      上。
(二)常開式檢知器信號回路之配線須採用串接式,並應加設終端電阻,
      以便導通試驗。
(三)檢知器回路不得與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以外之設備回路共用。
六、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
    二回線有效動作十分鐘以上,其他回線能監視十分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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