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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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緊急廣播設備應依左列規定設置:
一、十一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各樓層之緊急廣播設備應與緊急電話連動
    啟動,並依左列規定設置:
(一)周圍雜音六十分貝時,應能有效通話。
(二)緊急電話同時使用二只以上時,應在操作裝置處可任意選擇。但此
      時遮斷之緊急電話仍應具有聽取他方通話之功能。
(三)緊急電話與操作裝置間,應可互相同時通話。
二、緊急廣播設備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啟動,且能自動以合成語音廣
    播者,得免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八十五條設置火警警
    鈴。
三、緊急廣播設備之鳴動方式應依左列規定設置:
(一)起火層為地上二層以上時,限該樓層與其上兩層及其下一層鳴動。
(二)起火層為地面層時,限該樓層與其上一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
(三)起火層為地下層時,限地面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
四、廣播區域應依左列規定劃定:
(一)每一廣播區域不得超過一樓層。
(二)室內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應垂直距離每四十五公尺單獨設定一廣播
      區域,且該樓梯(含梯間)內之探測器動作時,不得與緊急廣播設
      備連動。但特別安全梯或安全梯之地下層部分,應力設定一廣播區
      域。
(三)劇場等類似場所中之挑空構造,所設揚聲器音量符合規定時,該部
      分應為一廣播區域。
五、擴音機及操作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內部應設有關閉主電源回路雙極之電源開關。
(二)電源輸入之一線或對外負荷直接電源之回路應設有保險絲或過電流
      遮斷器。
(三)啟動裝置或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動作連動時,操作裝置之火災標示燈
      應點燈,並發出火災警報音響及標示該啟動裝置或火警自動警報設
      備所動作之樓層或區域。
(四)正面應設有主回路電源監視用電壓計、動作標示燈、火警標示燈、
      監視用揚聲器及音量計。
(五)應具有得選擇必要樓層或區域廣播之性能。
(六)各樓層配線有短路,應有短路信號之標示。
(七)操作裝置之操作開關距樓地板面之高度,應在零點八公尺(座式操
      作者為零點六公尺)與一點五公尺間。
(八)操作裝置應設於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但設有防災中心時,應
      設於該中心。
(九)擴音機及操作裝置之外箱,應使用厚度零點八釐米以上鋼板或同等
      強度以上之不燃材料。
六、緊急廣播設備之配線除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外,應依左列規定:
(一)導線間及導線與大地間之絕緣電阻值,應以直流二百五十伏特額定
      絕緣電阻計測定,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下者,應在零點一兆
      歐姆以上,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者,應在零點二兆歐姆以上
      。
(二)不得與其他電線共用管槽。但電線管槽內之電線均使用六十伏特以
      下之弱電流回路者,不在此限。
(三)任一層之揚聲器或配線有短路或斷線時,不得影響其他樓層之廣播
      。
(四)設有音量調整器時,應為三線式配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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