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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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緊急供電系統之配線除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外,並依左列規定:
一、電氣配線應設專用回路,不得與一般電路相接,且開關應有消防安全
    設備別之明顯標示。
二、緊急用電源回路及操作回路,應使用六百伏特耐熱絕緣電線,或同等
    耐熱效果以上之電線。
三、電源回路之配線,應依左列規定,施予耐燃保護:
(一)電線應裝於金屬導線管槽內,並埋設於防火構造物之混凝土內,混
      凝土厚度應為二十公厘以上。但在使用不燃材料建造,且符合建築
      技術規則防火區劃規定之管道間,得免埋設。
(二)使用 M1 電纜或符合國家標準第一一七四號之耐燃電線時,得按電
      纜裝設法,直接敷設。
(三)其他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指定之耐燃保護裝置。
四、標示燈回路及操作回路之配線,應依左列規定,施予耐熱保護:
(一)電線應裝於金屬導線管槽內裝置。
(二)使用 M1 電纜或符合國家標準第一一七四號之耐燃電線時,得按電
      纜裝設法,直接敷設。
(三)其他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指定之耐熱保護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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