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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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化災搶救基礎班訓練課程及時數不得少於四十小時,規定如下:
(一)國內化災防救體系及消防搶救相關法規:四小時。
(二)核生化案例簡介及防護要領:二小時。
(三)化災偵檢設備介紹、操作及維護保養(含實作):四小時。
(四)化災個人防護裝備介紹、操作及維護保養(含實作):四小時。
(五)消防除污裝備介紹、操作應用及維護保養(含實作):四小時。
(六)化災應變危害辨識、資訊查詢運用及處置:四小時。
(七)化學槽車結構、容器介紹及搶救應變管理:四小時。
(八)化學儲槽、管線介紹及搶救應變管理:四小時。
(九)現場初步控制及區域管制:二小時。
(十)化災搶救操作流程訓練(兵棋推演):四小時。
(十一)化災搶救操作流程訓練(含實作、學科測驗)四小時。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9/01/06
為確保訓練課程內容符合消防人員化災初期搶救防護,以期瞭解國內化災防救消防搶
救相關法規、除污裝備器材操作,並於事故現場能完成初步化災辨識及基本現場初步
控制及區域管制之目的,另參考 NFPA 通識級及操作級課程內容。爰修正如下:
一、修正第一款法規課程。
二、刪除現行第五款規定;增訂第五款「消防除污裝備介紹、操作應用及維護保養(
    含實作):四小時」。
三、修正第七款課程時數,並酌修文字。
四、增訂第九款「現場初步控制及區域管制:二小時」;其後款次遞延。
五、刪除現行第十一款規定。
六、修正第二款及第八款課程時數。
七、現行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十款酌作文字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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