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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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級消防機關辦理化災搶救基礎班訓練,應依照下列規定:
(一)辦理訓練相關課程表、講師及其資格證明文件,需經本署審查同意
      後,納入訓練計畫於辦理訓練十四日前報本署備查,其內容包括訓
      練目的、課程表、訓練地點、時間、參訓人數及講師等必要事項。
(二)實作課程應載明實作場地設施(備)及說明概況等事項。
(三)每班訓練人數以四十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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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1/06
一、為確認辦理訓練課程規劃及講師資格符合本要點規定,明定須先經本署審查同意
    後,再行納入計畫內容。
二、授課講師編排由各級消防機關擇符合資格者排定,爰刪除第四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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