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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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訓練成績滿分為一百分,及格成績為七十分,學科測驗成績占總成績
    百分之四十、術科測驗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本要點三、(三)
    、(四)、(五)及(十一)項】,學科及術科測驗成績皆須達及格
    成績以上(各單項成績不得為零分各單項成績不得為零分),且總上
    課時數不得少於三十二小時,於訓練結束後十五日內將測驗人員名冊
    、簽到表、教材(含簡報)及成績造冊等相關證明文件報本署審查,
    並由本署製作訓練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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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1/06
配合第三點課程修訂,爰明定術科測驗為第三點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十一款
;另增訂教材(含簡報)應併同送本署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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