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8
八、督導考核為考核各級消防機關推動辦理之成效,訓練期間本署得派員
    督導。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9/01/06
考量「消防機關配合執行危害性化學品災害搶救整備作業計畫」非屬常態性、例行性
之每年執行依據,故刪除第二款規定。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