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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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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潔淨區內之公共危險物品一般處理場所,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
    置標準第二百零一條規定檢討設置滅火設備時,其第三類、第四類公
    共危險物品如以不燃材料管路輸送及於密閉機臺內處理者,得選設第
    二種滅火設備,不受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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