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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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潔淨室、上回風層、下回風層及回風豎井頂部應設置密閉濕式自動撒
    水設備,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撒水頭應為快速反應型(第一種感度)。
(二)撒水密度每平方公尺每分鐘八點一五公升以上,其計算方式由中央
      消防主管機關另定之。
(三)水源容量應在最遠之三十個撒水頭連續放射六十分鐘之水量以上。
      但撒水頭數未達三十個者,依實際撒水頭數計算水量。
(四)撒水頭之位置,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十七條、第
      二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裝置。但因製程機臺或其附屬設備
      、配管、自動物料搬運系統之需要,撒水頭之迴水板裝置於裝置面
      下方間距三十公分或樑下方間距十公分以下,不受第四十七條第一
      項第二款、第四款、第八款及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但書之限
      制。
(五)氣淋室得免設撒水頭。
    排放易燃性氣體之排氣導管,其材質非不燃材料,且排氣導管內最大
    截面積在零點零四八平方公尺以上時,導管內部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撒水密度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一點九公升以上,其計算方式由中央消
      防主管機關另定之。
(二)水源容量應在最遠之五個撒水頭連續放射六十分鐘之水量以上。但
      撒水頭數未達五個者,依實際撒水頭數計算水量。
(三)撒水頭水平間隔距離在六點一公尺以下,垂直間隔距離在三點七公
      尺以下。
(四)排氣導管與截面積較大之排氣導管連接處,應於排氣下游距該連接
      處一公尺範圍內設置撒水頭。
(五)應設置獨立分區之流水檢知裝置或具同等性能之指示控制閥。
(六)應設置排水裝置將撒水排出導管外。
    前項易燃性氣體係指排放易燃性成分在空氣組成濃度超過其燃燒下限
    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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